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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债务能否抵销


   问:我父亲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建厂之初,从李某手中借款5000元,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07年3月为还款日期。去年7月,李某因有急用向父亲借款3000元,借款合同中约定2006年1月为还款日期。今年1月还款期限已到,父亲向李某主张还款3000元时,李某要求将这3000元与父亲欠他的5000元相抵,还款2000元,父亲因急需资金周转拒绝了此要求。请问这笔债务可以相抵吗?
   答:这笔债务不能相抵,此情况实际上是一个法律上的债务抵销问题。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债权的双方互负债务,依法各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相互冲抵的行为。债务抵销是债的消灭的一种方式,其特点在于发生债务抵销时,要同时引起两个债权关系的消灭(或两个债权的部分消灭)。在我国,债务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自愿抵销两种,上述案例显然不属于自愿抵销。对于法定抵销,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决定和行使,即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就可以抵销,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以看出,法定抵销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债权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二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属于同一种类的债务;三是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可以抵销的债务;四是双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法定抵销才能产生。本案中,你父亲与李某之间所负的债务满足前三个条件,但你父亲所欠李某的5000元,双方已明确2007年3月为还款日期,今年1月还不到履行期;而李某所欠你父亲的3000元到今年1月已到履行期,所以双方之间的互负债务不具备第四个条件,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不能抵销。

※作者:   ※网站编辑:姜三忠
来源:今日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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