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哥出差途中在汽车上与邻座的李某相识,下车时他不慎将装有6100元钱的小皮包遗忘在车上,售票员误认为是李某的皮包而将其交给了李某,李某未予否认收下了皮包。回家后李某认为钱是他人的,便将6100元以自己的名义捐给了灾区。我哥发现钱包丢失后,经向售票员打听得知皮包被李某拿走,便向李某索要,李某以钱已捐给灾区,自己并未得到钱为由不予返还,请问这种情况下捐款应由谁来负担?
答:这笔捐款应由李某来负担。本案中李某取得6100元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它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是一方受益;必须使他方受损;必须是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是无法律根据的。对照上述定义,李某取得6100元钱构成了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取得的利益如何处置,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原主。”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某在受益时明知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他之所以将6100元钱捐赠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擅自将钱损赠给灾区,实际上已经行使了这笔钱的所有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他应当将不当得利的6100元钱如数返还给你哥。另外,我国法律也规定,具有捐赠性质的赠与行为是一种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李某在汽车上得到的6100元钱应当如数返还给你哥,捐献给灾区的6100元钱应由他自己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