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调整提高。同时,可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范围扩大。这是记者日前从市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农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补助。
优抚对象范围扩大
此次新增一批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为优抚补助对象。其中对在农村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无工作的、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参照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标准执行。
此外,对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一种身份待遇。
新增人员已申报登记
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从8月15日起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档案记载等相关证明材料,城镇退役人员还需提供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身份核定工作将于8月底基本结束。
(王荣泽 林玉兰 叶水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