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江西省广丰县采草药时发现一株已成熟结果的罂粟(俗称鸦片),便将两个罂粟果采摘后带回江山。后其在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从罂粟果中取出果实,撒到了位于凤林镇南坞村“小垄山”的自留地上。今年4月,罂粟大都已开花结果,但尚未完全成熟不能采摘。5月7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对杨某非法种植的1841株罂粟予以铲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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