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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方便办假证知法犯法受严惩

5月9日下午,坛石镇五圳村村民王某接到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办理、使用假身份证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并没收假证,王某追悔莫及。
   当天上午,王某到市公安局坛石派出所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办理民警发现王某出示的2003年6月20日签发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为伪造的。经查,王某的居民身份证于去年5月份遗失,当时在上海打工的王某通过联系假证广告发布人,以50元的价格定制了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并一直使用至今。
   “知道办理和使用假证是违法的,只因出门在外没有身份证寸步难行,当时单位又忙走不开,便萌生了办张假证先用一下的念头。想想自己又不会去干违法的事,而且身份证上的信息都是自己的,应该不会有什么事。”据了解,像王某这种明知违法却办假证的人不在少数,这种知法犯法行为助长了假身份证的盛行。
   市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相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和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制作居民身份证,即使持有假证没有违法犯罪,也会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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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琳 郑云芬 ※网站编辑:姜三忠 汪世洋
来源:今日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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