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到某修理厂应聘做电焊工(我有中级电焊工证),老板提出先试用两个月,月工资200元;试用合格后再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我提出签订一年(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老板不同意,并说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问,法律上试用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该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试用期和劳动合同具有不可分性。劳动法上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也没有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有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就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劳动岗位、职责、劳动条件等内容,有利于明确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