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品牌电脑,使用过程中故障频频,经与电脑生产厂家联系,证实该电脑是假冒产品。我持发票到该商场要求退货,但商场却称,发票虽系其出具,但发票上并未注明电脑的型号及序列号,不能证明此电脑是其所售,因此拒绝退货。请问,商场是否应承担退还购机款的责任?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提出假冒电脑是在该商场所购的主张,对此你要负举证责任。但根据生活常理,消费者是无法举出除商品发票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明该商品是从该商场购得的。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样,根据生活常理,消费者在商场购物,只要举出购物发票作为证据就可以了。因此,只要你能拿出商场出售电脑的发票,就可以认定此电脑是该商场所售,商场应当承担退还你购机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