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底我和小崔因经济纠纷闹上法庭,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就在法官向我送达调解书时,我觉得该协议对我明显不利,就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也没有领取调解书。可今年3月份,小崔却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我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我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请问,没有签收调解书的调解协议也能生效吗?
答:虽然你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没有签收调解书,调解协议也已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你没有签收调解书,但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你和小崔均应按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你没有履行调解协议,所以小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