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向商家索要发票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却因“太麻烦了”、“私人消费又不能报销、要不要都无所谓”等原由,“慷慨”放弃了索票权利。
发票作为惟一的消费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无论是到消协投诉还是到法院打官司,最终的结果都要取决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天平最终肯定向提供证据充足可信的一方倾斜。所以,消费者如果在消费时不要发票,一旦利益受损,将无法得到保护。
一些不法商家总是找借口拒绝出具发票,千方百计逃避纳税,希望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利润。笔者看过一则报道,如果一家饭店拒付消费者100元发票,经营者将逃税7元。一家饭店以日接待100人计算,每人每次消费50元,一个月营业额为15万元,如果饭店拒付发票,一个月将逃税1万多元。一家饭店一个月就逃税1万多元,那全国数以万计的饭店因此逃税的数额,该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呀!
一张张发票不仅是日后消费维权最有力的证据,也是国家税收增加的有力保障;消费者的“慷慨”行为给商家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便利,牺牲的却是自身权益与国家利益。
笔者希望消费者不再“慷慨”,而是积极行使并享受法律赋予的索票权利。这也是个人与国家共同的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