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4年5月,刘某驾驶面包车,邀请邢某一同外出办事。次日返回途中,因刘某饮酒过量,邢某即帮其驾驶。在行使中,面包车与王某驾驶的柴油三轮车相接触后,又与路旁大树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邢某受伤致残。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邢某因治疗发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数万元损失。现邢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刘某却拒绝赔偿。请问,他们该怎么办?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例中刘某酒后不能驾车,邢某无偿帮其驾车,双方之间已形成帮工关系。因邢某驾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邢某受伤,故被帮工人刘某应赔偿邢某人身所受的相应损失。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那么在确定刘某的赔偿责任时,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如果邢某在交通事故中仅仅是一般的过失,则不应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