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陈某夫妇育有一儿一女。2003年,陈某之妻因病卧床不起,陈某本人亦年老体弱,家里农活无力承担。为此,2004年初,陈某召集子女达成赡养协议如下:儿子赡养老母,女儿赡养老父;陈某夫妇所有的口粮田由子女代为耕种并享有收益。2004年底,陈妻去世,其后女儿家因果园收益严重亏损,生活陷入极度困难。陈某遂要求儿子承担一定的赡养费用,但其子认为家庭赡养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各自赡养要求而拒绝承担。请问,陈某之子该承担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依上可知,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关于赡养人之间赡养义务的分担,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本案例中,陈某家内部达成的赡养协议,系家庭成员就赡养问题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协议,应遵照执行。陈某之子依协议尽到了赡养其母的义务,但不得据此拒绝其父的赡养要求、对抗法定赡养义务的履行,尤其是在其父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又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因此,考虑到赡养协议的内容、各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陈某之子还是应当对其父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