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林某向银行贷款5万元搞果业开发,由林某的娘舅张某和妻舅李某共同担保。后林某开发失败,举家外出打工,银行在无法找到林某的情况下,要求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又发现李某全家也外出打工无法联系,银行只能找到担保人之一的张某,并要求张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偿还欠款。请问银行的做法对吗?
答:张某是林某5万元贷款的保证人之一,所以在债务人林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是无疑的,至于在找不到另一个保证人李某的情况下,张某是否要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则要看担保合同中有无保证份额的约定内容,因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由此可见,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了张某的保证份额,则张某只承担其保证份额的连带责任,银行不得要求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张某的保证份额,则银行的做法是对的,合法的。不过,《担保法》第十二条同时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张某以后还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林某偿还其代还的欠款并可要求林某计付符合规定的利息,或要求另一保证人李某承担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